未安裝可燃氣體報警器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桐廬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接桐廬縣應急管理局案件移送,反映桐廬某車輪制造企業未在作業場所設置報警裝置。經查,該企業裝配車間洗絲印板處,使用稀釋劑、油漆等危險化學品未安裝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器,該行為涉xian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該案由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立an查處。
法律分析
工貿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經常會涉及使用、暫存、裝卸危險化學品,并可能會伴有可燃氣體逸散。因此,設置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在事故預防中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但部分企業安全意識不足,未按規定配足配齊安全設備,從而埋下安全隱患。
違法行為產生原因
當事人安全意識不足,認為只有大量存放、使用危險化學品才需要安裝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
查辦結果
當事人未在作業場所設置報警裝置的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八)項及《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序號【129】裁量階次A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罰款人民幣3000元整。
法條科普
違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并保證處于適用狀態。
罰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八)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八)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在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在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的。
《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序號【129】裁量階次A:未在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有1臺(套、種)的,責令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警示提醒
危險化學品是工貿行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經常涉及的一類危險物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其生產、儲存、使用過程中具有較大危險性,一旦發生事故,會嚴重危及生命財產安全和環境安全。
近年來工貿行業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因報警裝置設置不到位導致的安全生產事故時有發生,給勞動者帶來巨大悲痛,給企業造成慘重損失。在此,我們提醒各企業負責人切勿存在僥幸心理,應主動扛起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配足配齊安全設備,筑牢防護網,擰緊安全閥!
來源:橫村中隊、桐廬縣綜合行政執,版權歸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