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況
2024年7月,根據《全區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實施方案(2024-2026)的通知》等通知要求,山東省濟寧市兗州區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對轄區某企業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生產車間下料區鋁合金切鋸機、數控墻板加工機共用同一除塵系統,根據應急部10號令《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經現場勘驗、研判,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行政執法人員現場下達了《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該單位暫時停止使用下料區鋁合金切鋸機、數控墻板加工設備及除塵設備,同時責令該單位限期整改,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處理結果
該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應急管理部令第 6 號)的相關規定,對其進行了2.3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
可燃性粉塵與可燃氣體等易加劇爆炸危險的介質不能共用一套除塵系統,不同防火分區的除塵系統不能互聯互通。否則,根據《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17版)》,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zui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安全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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